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金融学院校友会(英文名)
第二条 本会是由原中国金融学院、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金融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密切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继承和弘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共同为母校的发展、祖国的繁荣昌盛和人类社会的进步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并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友总会及有关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在校友集中的区域设立分会,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建立与校友的紧密联系,加强校友间、校友与母校间的常态化、机制性交流;
(二) 构建连接母校教学和科研需求与校友智力资源供给之间的桥梁,在校友中聘请校外导师,请校友为在校生开设讲座和联系实习实训,为继续教育承担课程;
(三) 获取校友单位的就业信息,了解不同单位的招聘偏好和对毕业生的能力素质要求,借助校友资源拓展就业渠道,请校友为毕业生做就业指导,促进母校的毕业生就业;
(四) 挖掘具有出色领导才能和丰富领导经验的校友资源,积极参与母校治理,促进母校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拓宽服务社会的领域和渠道;
(五) 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采取短期课程培训、讲座、旁听、小组讨论、研讨会、线上培训等多种继续教育形式,为校友的职级晋升和职业转换提供助力;
(六) 促进校友之间的学术交流、产学研结合,通过获取和识别校友的工作需求信息和生活出现意外等信息,促进校友之间的商业合作,帮助校友渡过人生难关;
(七) 组织校友返校活动;
(八) 促进校友以捐资等方式回报母校,以丰富母校的办学资源,助力母校的高质量发展。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曾在原中国金融学院、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金融学院学习过、并且获得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人士,或参加过1个月以上培训的人士,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成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经校友会或校友区域分会同意;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承接、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会员个人信息等有关资料;
(六) 支持母校工作,为促进母校发展作贡献。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 审议校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区域性分会和其他校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 决定区域性分会和其他校友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终止事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第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
(三) 最高任职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且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捐赠;
(二) 社会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的,须接受学校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金融学院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金融学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金融学院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7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